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學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彰漢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