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長雄
訴   訟
代 理 人  林重仁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英道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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