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10號
原   告  林漢
被   告  黃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牆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為「黃哲」之記載,應更正為「黃
哲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
然錯誤,此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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