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就本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一號刑事確定判決,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七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確定判決(被告乙○○,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惟聲請人非檢察官亦非自訴人,揆諸首揭條文,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法自應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水源法官李雅俐法官黃齡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