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庚○○己○○辛○○丙○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編號D部分面積二二三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D部分面積二一三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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