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代 理 人 胡勝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子睿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許可將本院一0三年度重勞簡字第五五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內容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條所
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
法院定之。」、「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
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
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處
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及第90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亦為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鈞院103年度重勞簡字第55號請求給
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於民國106年6月27日庭期開庭內容
,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特予裁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以免觸
法。
四、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