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劉騰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8月30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郭淑娟京城商業銀行新市分│102年8月20日│23,04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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