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坤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毒偵字第1926號、103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吳坤松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2年度毒偵字第1926號),惟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確認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袋毛重0.39公克,檢驗前淨重0.096公克,檢驗後淨重0.085公克),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國102年11月6日下午4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中央路23巷口,查獲被告吳坤松時,為其所持有,且其亦坦承施用安非他命及上開結晶體確係安非他命不諱。又該白色結晶體1包,經警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11月18日高市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毒偵卷15頁)。再參以被告於102年11月6日下午5時15分許經警採尿送驗後,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各冊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2年11月26日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24頁;毒偵卷第14頁)。堪認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至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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