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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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光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之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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