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 黃昭清 再審相對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JohnEdwardCaraccio)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法官管安露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