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債務人 蕭嘉儀蕭淑芳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請確實依本院106年1月16日裁定附件之內容說明並補正相關資料(已說明或提出之部分毋庸補正)。
2.說明債務人解約保單之保險公司名稱為何?其解約之時點、取得之解約金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債務人於95年5月至7月之工作內容、公司名稱、工作收入各為何?並提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該期間之薪資明細或薪資轉帳紀錄。
4.據債務人提出之資料,其每月平均水、電費均未達債務人所列載之335元、295元,該部分應予調整。
5.說明公司已為債務人投保勞健保,而債務人卻另投保於宜蘭縣食品雜貨運送業職業工會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父母與弟弟目前居住於何處?又父母係於何時居住於該處?該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可向戶政機關申請直系血親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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