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79號
原   告  黃里紅 (已歿)
被   告  翁翊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原告黃里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黃里紅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時,
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訴訟進行中原告死亡時,如絕無可承
受其訴訟之人,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司法院院
解字第3044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告黃里紅起訴後,已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死亡,有
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原告黃里紅死亡後,其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查無繼承人可承受其訴訟,業經本院調閱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85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
查明屬實,是本件原告黃里紅之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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