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71號
原   告  余素卿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玉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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