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71號
原 告 余素卿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玉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