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46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謝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二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
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