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85號

原告 張嘉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玉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1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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