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47號

抗告人 沈偉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所為114年度抗字第5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

法官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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