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47號
抗告人 沈偉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所為114年度抗字第5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
法官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章大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547號
抗告人 沈偉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所為114年度抗字第5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
法官潘曉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