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附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0號上訴人兼原告李黃月霞之承受訴訟人乙○○上訴人即原告李黃月霞之承受訴訟人甲○○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兼被告王友濤之承受訴訟人戊○○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友濤之承受訴訟人辛○○○原住台北市○○○路○段○○巷30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戊○○、己○○、庚○○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四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乙○○、丙○○、丁○○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王居財法官林開任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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