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告丁○○
乙○○丙○○甲○○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胡森田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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