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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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九六號A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二三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顏基典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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