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麻藥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月三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以法八九矯字第二三0六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七月二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一二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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