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三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左列證據可憑,被告罪證已臻明確。
(一)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各一份、現場照片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附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簡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附記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