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成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成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成小字第一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件附卷可稽,原告前述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其餘如附件起訴狀繕本所載。~B法官姜麗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敘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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