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回復原狀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價值新台幣(下同)1,080萬元之系爭房地並回復登記,另依損害賠償及侵權行為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922,976元等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22,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