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小字第2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252號

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葉寒柏

被告 鄭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25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3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477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0年4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10年4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28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3.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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