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1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家漢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家漢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應更正「…兩面車窗,致該車玻璃及車窗損壞,足以生損害於 張羽萱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刪除「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光碟」,並更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朱家漢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二)被告朱家漢與共犯 賴建勛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債務糾紛,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率爾毀

損他人物品,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927號

  被   告 朱家漢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家漢、 李俊賢 (李俊賢涉犯毀損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1076號為不起訴處分)、呂耿嘉均受僱於賴建勛(未到案,另通緝中)經營位於新竹縣○○市○○○路000號洗車場,擔任賴建勛放款事業之助手。朱家漢因賴建勛不滿張羽萱之父 張坤祥 積欠款項,即與賴建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某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謀議由朱家漢、該不詳男子前往張羽萱位於新竹縣○○鄉○○村0鄰○○00號住處,下手實施毀損張羽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朱家漢自賴建勛取得李俊賢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鑰匙、毀損工具之棍棒等物,即與該不詳男子,於民國107年11月1日凌晨0時20分許,駕駛李俊賢車輛至張羽萱住處,持棍棒擊碎張羽萱車輛前擋風玻璃及左側兩面車窗,致令該車玻璃及車窗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張羽萱。嗣由朱家漢持手機拍攝張羽萱車損照片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賴建勛放款事業成員群組回報賴建勛,李俊賢、呂耿嘉始知上情。

二、案經張羽萱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朱家漢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張羽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即另案被告李俊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四)證人呂耿嘉於偵查中之證述。

(五)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告訴人車損照片及估價單、監視器光碟、監視器翻拍照片、本署勘驗報告等。

二、核被告朱家漢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本件毀損工具之棍棒,既為共同被告賴建勛交付由被告朱家漢、該不詳男子執行毀損之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朱家漢以LINE回報共同被告賴建勛,則共同被告賴建勛顯係下手實施毀損行為之被告朱家漢、該不詳男子之共謀共同正犯。故被告朱家漢、該不詳男子與共同被告賴建勛間,就上揭毀損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110 年3月26日

檢察官翁貫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110 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雅琳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