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秩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6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歐大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5
月17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081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歐大緯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
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歐大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4月25日下午3時41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前。
(三)行為:燃放大量鞭炮,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
(三)查訪紀錄表、保安宮函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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