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嘉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昊毅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3,47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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