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魏宗本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天成拖吊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天成拖吊場」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正確
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