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魏宗本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天成拖吊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天成拖吊場」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正確
  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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