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22號
原 告 何麗敏
訴訟代理人 何冠諺
李依蓉 律師
上 一 人 何子豪 律師
複 代理人
被 告 廖育綾 住桃園市○○區○○里00鄰○○○村00
號
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0年6月21日下午4時宣判,因疫情之故,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日期至民國110年7月9日
下午4時宣判。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