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4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裁定(98年度撤緩更字第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19條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之上訴制度,其允許受不利益判決之被告得為上訴人者,乃在許其為自己之利益,請求上級法院救濟而設,亦即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始得為之,故被告不得為自己之不利益而提起上訴。是上訴或抗告限於受不利益判決或裁定之被告始得提起,此乃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423號判例、71年台上字第5938號判例、75年台抗字第353號判決同此意旨)。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確於所犯加重誹謗罪案件判刑並宣告緩刑後,於緩刑期內,另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經判處拘役30日確定。惟抗告人年近80歲,患有第二型糖尿病、自發性高血壓、慢性B型病毒性肝炎、攝護腺疾病等病症,需長期就醫,並經桃園縣政府評定為輕度失能,且核定給予長期照顧服務,須給予營養送餐,而抗告人之妻亦為重度視障者,須人長期照料,此有抗告人提出之天晟醫院診斷證明書、殘障手冊、桃園縣政府98年2月16日府社老字第0980053163號函在卷可稽。抗告人因前開年紀、健康以及起居條件,倘撤銷緩刑後須入監服刑,自對其有重大影響。再抗告人所犯前開竊盜罪,係在全家超商竊取保險套3盒與電池3顆,價值非高,被害人亦已取回部分財物,原審因此判處抗告人拘役30日,有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足見抗告人犯行所造成之損害輕微,所顯現之主觀惡性、反社會性以及違反法規範之情節均並非重大。況抗告人所犯竊盜罪,與前開所受緩刑宣告之加重誹謗罪,前後兩罪法益侵害性質迥異。從而,尚難純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綜據上述,本件檢察官撤銷緩刑之聲請,應予駁回等語。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一)抗告人前因所犯加重誹謗罪案件遭判刑確定,惟該案係抗告人係遭詐欺,並無任何恐嚇行為。本案抗告人於便利商店購物時因未帶現金付款,因此抗告人有留下地址、電話及姓名,並向店員表示事後付款,然抗告人年過80歲,並患有重聽,頭腦記憶不清,致忘記付款之事,次日經便利商店之店長電話通知後,抗告人立即到該商店與店員達成和解事宜,惟於抗告人離開該商店時,遭一名婦人指責謾罵(事後得知該名婦人係該商店之經營者),抗告人即與之發生口角,該婦人事後報警處理,全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本件已達成和解,而將抗告人飭回,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通知抗告人出庭即將本案起訴,於法院審理時,抗告人陳述遭冤枉等情,法官亦未理會,抗告人含冤未伸,懇請查明真相。(二)抗告人另要控告前開婦人與派出所警員共同勾結妨害抗告人自由等罪,抗告人從小參加青年軍來台至今一向安貧樂道、為人正直、樂於助人,先後當選全國暨桃園縣好人好事代表,茲因年老體衰、記憶不清而留下污點,心中實在難過。又抗告人收到裁定書之際,遭逢車禍受傷,行動不便,雖有好轉,但仍於服藥治療當中。抗告人感歎命運不佳,除原來之慢性病、高血壓、糖尿病等多項疾病外,又遭逢車禍,並需照料家中雙目失明之妻子,懇請准予撤銷緩刑之聲請云云。
四、經查:原裁定認定抗告人確有於加重誹謗罪案件判刑並宣告緩刑後,於緩刑期內,另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經判決拘役30日確定。惟抗告人年紀老邁患有多重疾,並經桃園縣政府評定為輕度失能,且抗告人之妻亦為重度視障者,須人長期照料,以此抗告之年紀、健康以及起居條件,倘撤銷緩刑後須入監服刑,自對其有重大影響。再抗告人所犯前開竊盜罪犯行所造成之損害輕微,抗告人之主觀惡性、反社會性以及違反法規範之情節均並非重大。況抗告人係再犯竊盜罪,與前開所犯受緩刑宣告之加重誹謗罪,前後兩罪法益侵害性質迥異,難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因而裁定駁回檢察官撤銷緩刑之聲請。原法院所為駁回檢察官撤銷緩刑聲請之裁定,係對抗告人有利之裁定,抗告意旨所稱請求准予撤銷緩刑等語,顯係對原裁定之結果有所誤會。本件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因而提起本件抗告,顯非對於不利之裁定請求更為有利於己之裁定,殊與抗告人為自己利益請求救濟之抗告制度本旨相違,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