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40號原告 卓王寶桂 訴訟代理人 楊雅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錦坤 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扣抵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9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