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15號抗告人公園華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信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椀莛 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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