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762號上訴人 鄭羽翔 被上訴人元朝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元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王廷法官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