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76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莊美蓉 被上訴人即原告 侯進華 上列當事人與原審原告 侯讚發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雖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惟其上訴理由陳稱僅就被上訴人部分提起上訴,原審原告侯讚發部分不上訴等語,顯見上訴人係提起一部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2,292元(計算式:1,797×1,300×3948/10000=922,29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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