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55號上訴人 劉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金鐘間 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5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1,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