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醫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醫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醫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素鳳選任辯護人劉怡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蔡素鳳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王冠霖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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