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6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697號抗告人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再字第1號及98年度再字第67號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均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合併以100年度裁字第140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經本院審判長先後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9日及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各該裁定分別於100年6月18日及7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賀瑞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