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66號聲請人 黃美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股票於民國99年11月20日遺失,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年1月27日之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9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1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6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股票│1│820│││1│││││││├─┼───────────────┼──────────────┼────┼───┼────┼───┤│00│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90-NX-0000000-0│股票│1│8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