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1年度南交簡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四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八七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二)證人 王俊勇 於警訊中
之供述。(三)成大醫院緊急生化檢驗報告、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調報告表各一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
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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