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69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楹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416號),本院改依通常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鄭楹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14時47分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號松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眾得出入之辦公室,與主管即告訴人 鄭光權 因工作業務發生爭執,鄭楹融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鄭光權辱罵稱:「他馬的,王八烏龜」等語,有損鄭光權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聲請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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