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三七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三七七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
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零叁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依兩造協議書應給付其新台幣玖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之事實,固據提出
協議書及存證信函影本為證,然查被告抗辯主張其只是幫訴外人海度公司做事並非協
議書之當事人等情,次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內容觀之,當事人為案外人海度公司
及原告甲○○並非被告乙○○,被告抗辯為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