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1年度南交簡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二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五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
警察局第五警察隊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各一紙、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可稽
。按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五五毫克或
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一一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
安全駕駛」之標準(參法務部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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