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告 李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089號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林幸萱
通譯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