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0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告 李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089號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林幸萱

通譯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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