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01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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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2014號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許仁宗
被告 許柏彥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201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12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