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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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16號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施承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杺瑜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3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