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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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酉○○
宇○○巳○○(即陳天民)
天○○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傳賢 律師
陳麗如 律師被告戊○○
未○○壬○○己○○庚○○乙○○子○○辛○○辰○○卯○○午○○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九九號、第一九二OO號、第一九二O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二六九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宇○○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二七三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巳○○(即陳天民)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二七五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天○○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二七九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二八五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戊○○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二八六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二九O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二九一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三五四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庚○○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三六三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三六四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子○○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三七六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三七七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辰○○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三八一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三八四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二編號三八六號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戊○○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卯○○曾於八十一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復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月確定,應接續執行至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而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假釋出獄。戊○○、卯○○與酉○○、宇○○、巳○○(即陳天民,下同)、天○○、甲○○、未○○、壬○○、己○○、庚○○、乙○○、子○○、辛○○、辰○○、午○○(以下簡稱酉○○等十六人)因急需現金週轉,適見中福興業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段○○○號六樓C室,以下簡稱中福公司)所刊登代辦信用貸款之廣告,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業務員(另案由公訴人偵辦中)接洽,惟酉○○等十六人因未任職,或因年收入太低,不符合信用貸款之條件。然因該等業務員每辦成一件貸款,可向中福公司領取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不等之佣金,遂提供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下簡稱扣繳憑單)、服務(在職)證明書,以供客戶可以順利獲得貸款。酉○○等十六人明知該情,竟分別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業務員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該等業務員分別提供酉○○等十六人之年籍等資料,經由同公司之業務員 陳思惠 (已更名為 陳暐庭 )委請某真實姓名不詳而被稱呼為「林先生」之成年男子,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日期前數日,在不詳之處所,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扣繳憑單,並將偽造之如附表二所示各服務單位及各負責人之印章,分別蓋用在同表所示內容之服務(在職)證明書上,而偽造成酉○○等十六人分別在各申報單位任職之服務(在職)證明書。酉○○等十六人繼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行使日期,在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對保人員前往中福公司核辦對保時,據以行使該偽造之扣繳憑單及服務(在職)證明書,持向該合作社辦理「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三十萬元,足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各申報單位(服務單位)、各扣繳義務人(負責人)、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之正確性。酉○○等十六人經核撥三十萬元貸款後,扣除各種費用外,尚須向中福公司購買二個納骨塔位(約十萬元),實得僅約十五萬元左右。迄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經員警在台中市○○路○段○○號六樓查獲中福公司涉嫌違反公司法罪嫌,再至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扣取借款人之擔保放款保管書件資料袋(共一千二百十一袋),而發現上情。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酉○○、宇○○、天○○、甲○○、未○○、壬○○、庚○○、午○○及己○○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另訊據被告巳○○、戊○○、乙○○、子○○、辛○○、卯○○、辰○○則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被告巳○○辯稱:其不認識中福公司業務員癸○○,是其太太替其辦理貸款的,其只有對保時簽字而已,其並不瞭解詳情云云;被告戊○○辯稱:其確實在偉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其有告知中福公司人員如果條件不符就算了云云;被告乙○○辯稱:迷迪飾品設計工作室是其自己開的,其不知道中福公司人員要偽造證件,其未看過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云云;被告子○○辯稱:文件都是中福公司員工提出的,其只有去簽名而已,當時其有看文件,但沒有看清楚云云;被告辛○○辯稱:偽造的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其一直到檢察官偵查時才看到,其不知情云云;被告卯○○辯稱:對保時其僅有去簽名,偽造的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其沒有看過云云;被告辰○○辯稱:其在對保時並不知有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書,且其已繳清貸款,應未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酉○○等十六人,在向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洽借上開「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時,均由如附表一所示中福公司之業務員提供偽造之扣繳憑單及服務(在職)證明書,並由該等業務員於辦理對保前告知被告酉○○等十六人該偽造扣繳憑單及服務(在職)證明書之內容,而由被告酉○○等十六人在辦理對保時提出行使,被告酉○○等十六人均知悉該等扣繳憑單及服務(在職)證明書係偽造的等情,業据共犯即中福公司業務員亥○○、丑○○、寅○○、申○○、地○○、玄○○、 陳碧雲邱春龍陳羿君江耀庭郝鎮西王清華王宥筌賴金華張志鎮黃玫雀謝東峰左竹君王緒宏許世豐林玉姿 、丁○○、 傅偉華江銘章陳秋如 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屬實,復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扣繳憑單及服務(在職)證明書、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歡心理財免保人消費性貸款借款申請書及個人信用等級評定表等借貸資料可資佐證。衡諸常情,被告酉○○等十六人在辦理對保時,均已知悉有上開扣繳憑單、服務(在職)證明書及其內容為何,否則如何回答對保人員所詢問諸如任職何公司?擔任何職位?及每月薪資多少?等等問題。
㈡、共犯陳思惠(已更名為陳暐庭)於警訊時亦供稱:「..整個公司都是利用偽造的全年扣繳憑單和在職證明提供給客戶辦理信用貸款」等語,而被告酉○○等十六人對於其等並不符合申貸之資格,理應知之甚詳,竟能順利取得撥貸,箇中之原因,豈有諉為不知之理。
㈢、查被告酉○○等十六人(行使)偽造之扣繳憑單及服務(在職)證明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各申報單位(服務單位)、各扣繳義務人(負責人)及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放款審核之正確性。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酉○○等十六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扣繳憑單係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服務證明書及在職證明書則屬同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故核被告酉○○等十六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酉○○等十六人分別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中福公司業務員丑○○等人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酉○○等十六人分別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其等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等同時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戊○○曾於八十三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查被告酉○○等十六人於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其中第一項關於得易科罰金之罪,修正為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是本件被告酉○○等十六人
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名,修正後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舊法有利於被告酉○○等十六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規定,併此敘明。爰分別審酌被告酉○○等十六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等品性及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酉○○、宇○○、陳天民、天○○、甲○○、未○○、己○○、庚○○、乙○○、子○○、辛○○、辰○○及午○○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壬○○曾於八十一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八十一年七月二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勵自新。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上服務單位之印文、負責人之印文各一枚,均係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扣繳憑單影本共十六張,經被告酉○○等十六人持向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辦理貸款申請後,已留存於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外,而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在職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上所蓋用之服務單位及負責人之印章,核屬「林先生」所偽造,被告酉○○等十六人就此部分既與「林先生」無共犯之關係,依從刑依附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在本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等法院台中分院。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所得人│給付總額│扣繳稅額│年度│申報單位│扣繳│業務員││││││││義務人│行使日期│├──┼────┼────┼────┼──┼─────┼───┼────┤│269│酉○○│839500│50370│86│連興企業│ 林清泉 │丑○○│││││││有限公司││86.10.28│├──┼────┼────┼────┼──┼─────┼───┼────┤│273│宇○○│821000│49260│86│德懋企業│ 葉今怡石俊隆 │││││││有限公司││86.11.26│├──┼────┼────┼────┼──┼─────┼───┼────┤│275│巳○○│872150│33580│86│尚業玻璃│ 紀海 │癸○○│││││││有限公司││86.10.24│├──┼────┼────┼────┼──┼─────┼───┼────┤│279│天○○│831500│33260│86│彪航國際│ 董南豪劉耀祖 │││││││有限公司││86.10.28│├──┼────┼────┼────┼──┼─────┼───┼────┤│285│甲○○│696570│31346│86│ 順發行巫李哲石俊龍 │││││││有限公司││86.12.01│├──┼────┼────┼────┼──┼─────┼───┼────┤│286│戊○○│812750│48765│86│偉鴻科技股│ 黃文隆 │玄○○│││││││份有限公司││86.10.27│├──┼────┼────┼────┼──┼─────┼───┼────┤│290│未○○│825000│49500│86│儀實電子股│ 陳進財 │丙○○│││││││份有限公司││86.12.03│├──┼────┼────┼────┼──┼─────┼───┼────┤│291│壬○○│811650│37320│86│ 盈俞 公司│ 魏世昌 │地○○│││││││││86.12.03│├──┼────┼────┼────┼──┼─────┼───┼────┤│354│己○○│820600│49236│86│三瑋企業股│ 鄭揚遠 │寅○○│││││││份有限公司││87.01.07│├──┼────┼────┼────┼──┼─────┼───┼────┤│363│庚○○│824710│49483│86│皇琦汽車股│ 劉武雄 │石俊龍│││││││份有限公司││87.01.12│├──┼────┼────┼────┼──┼─────┼───┼────┤│364│乙○○│0000000│61200│86│迷迪飾品設│ 王昌欽 │亥○○│││││││計工作室││87.01.12│├──┼────┼────┼────┼──┼─────┼───┼────┤│376│子○○│653000│39180│86│永昇實業│ 陳一發 │丙○○│││││││有限公司││87.01.20│├──┼────┼────┼────┼──┼─────┼───┼────┤│377│辛○○│844190│50651│86│辰陽廣告實│ 徐龍哲 │丑○○│││││││業有限公司││87.01.20│├──┼────┼────┼────┼──┼─────┼───┼────┤│381│辰○○│652400│39140│86│新大安全器│ 蕭文銘 │宙○○│││││││材企業有限││87.12.20│││││││公司│││├──┼────┼────┼────┼──┼─────┼───┼────┤│384│卯○○│635000│39180│86│國華汽車材│籃國華│戌○○│││││││料行││87.01.23│├──┼────┼────┼────┼──┼─────┼───┼────┤│386│午○○│605000│36300│86│好用工程│ 劉金坤 │亥○○│││││││有限公司││87.01.23│└──┴────┴────┴────┴──┴─────┴───┴────┘
【附表二】┌──┬─────┬────┬───────┬────┬────┬───┐│編號│在職人姓名│所任職位│服務單位│負責人│證明日期│備註│├──┼─────┼────┼───────┼────┼────┼───┤│269│酉○○│主任│連興企業│林清泉│86.10.28│一份│││││有限公司││││├──┼─────┼────┼───────┼────┼────┼───┤│273│宇○○│經理│德懋企業│葉今怡│86.10.16│一份│││││有限公司││││├──┼─────┼────┼───────┼────┼────┼───┤│275│陳天民│技工│尚業玻璃│紀海│86.10.27│一份│││││有限公司││││├──┼─────┼────┼───────┼────┼────┼───┤│279│天○○│經理│彪航國際│董南豪│86.10.01│一份│││││有限公司││││├──┼─────┼────┼───────┼────┼────┼───┤│285│甲○○│組長│順發行│巫李哲│86.10.27│一份│││││有限公司││││├──┼─────┼────┼───────┼────┼────┼───┤│286│戊○○│技術員│偉鴻科技股份│黃文隆│86.10.15│一份│││││有限公司││││├──┼─────┼────┼───────┼────┼────┼───┤│290│未○○│經理│儀實電子股份│陳進財│86.11.03│一份│││││有限公司││││├──┼─────┼────┼───────┼────┼────┼───┤│291│壬○○│主任│盈俞公司│魏世昌│86.10.27│一份│├──┼─────┼────┼───────┼────┼────┼───┤│354│己○○│主任│三瑋企業股份│鄭揚遠│86.12.10│一份│││││有限公司││││├──┼─────┼────┼───────┼────┼────┼───┤│363│庚○○│經理│皇琦汽車股份│劉武雄│86.11.27│一份│││││有限公司││││├──┼─────┼────┼───────┼────┼────┼───┤│364│乙○○│經理│迷迪飾品設計│王昌欽│86.12.09│一份│││││工作室││││├──┼─────┼────┼───────┼────┼────┼───┤│376│子○○│經理│永昇實業│陳一發│86.11.11│一份│││││有限公司││││├──┼─────┼────┼───────┼────┼────┼───┤│377│辛○○│經理│辰陽廣告實業│徐龍哲│86.12.15│一份│││││有限公司││││├──┼─────┼────┼───────┼────┼────┼───┤│381│辰○○│主任│新大安全器材│蕭文銘│86.12.20│一份│├──┼─────┼────┼───────┼────┼────┼───┤│384│卯○○│課長│國華汽車材料行│籃國華│86.12.02│一份│├──┼─────┼────┼───────┼────┼────┼───┤│386│午○○│主任│好用工程│劉金坤│86.12.18│一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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