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六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以法九○矯字第○○五五七七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