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376號
原   告  劉建麟
被   告  黃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劉建麟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劉建麟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劉建麟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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