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376號
原 告 劉建麟
被 告 黃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劉建麟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劉建麟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劉建麟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
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