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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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477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告 江敏
訴訟代理人 楊愛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林碧玉
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漢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