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932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傅國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江國華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